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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和小型货车租赁业务管理的行政措施将于2021年4月实施

发布时间:2021/01/27

第九条备案项目有变更的,小型货车租赁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备案机构申请变更。

如果小型和微型货车租赁经营者中止或中止其经营,则应在中止或中止经营后的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原始备案机构报告。

如果分时租赁业务被中止或中止,则应提前30天向公众公布,并同时将书面报告提交原始申请机构。

第十条小型货车租赁经营者和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受托提供小型货车租赁交易的匹配和信息发布等服务,应当遵守国家网络安全,个人信息保护,数据安全和电子商务的规定。依法收集有关信息和数据,严格保护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维护网络数据安全,支持有关部门组织有关监督工作。

第十一条小型货车租赁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为承租人提供安全,便捷,优质的小型货车租赁服务,并确保车辆的安全卫生。

小型货车租赁经营者不得随其车辆提供驾驶服务。

第12条小型和小型货车租赁经营者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营业场所或服务平台上以明显的方式清楚地注明服务项目,租赁程序,租车类型,收费标准,定金支付和退货,客户服务和监督电话等;

(二)租赁的小型货车应按照协议交付给承租人。交付的租赁小型货车在租赁期内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驾驶条件,并且车辆中的设施和设备应功能完备,正常,外部和内部完好,整洁;

(三)该车辆配有小型面包车的租赁许可证;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查和维护租赁的小型货车,以确保良好的技术性能;

(五)建立搜救服务系统,并在租赁期间发生故障的小型货车发生故障或发生车祸时,按照协议提供搜救和汽车更换服务;

(六)建立租赁管理文件,保存租赁管理信息,并根据需要提交相关数据信息;

(七)如果您从事分时租赁业务,则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时,​​收集承租人的预付款和预付款,并根据相关状态管理预付款和预付款规定。

第十三条承租人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如果承租人是自然人,则应随其机动车驾驶执照租赁小型货车;如果承租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则应随实际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租赁小型货车。许可证;

(二)在道路上行驶时,请随车携带一辆小型货车的机动车执照;

(三)按照操作规范驾驶和租赁小型货车,并遵守与道路交通安全有关的法律和法规;

(四)依照协议使用租用小型货车,并且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传染病病原体及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物质,并且不得依赖租用小型货车从事非法和犯罪活动;

(五)妥善保管租赁的小型货车。未经小型货车租赁经营者的同意,不得更改租赁的小型货车的零件和设施以及汽车的使用性质,并且租赁的小型货车应不得抵押,出售或转租;

(六)小型货车在租赁期间发生的交通违章或交通事故,应按照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处理。

第14条小型货车的经营者应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协议。小型货车租赁运营商在签署租赁协议之前,应检查承租人的身份并保留相关信息。如果承租人是自然人,则应检查其身份护照。如果承租人是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则应检查企业法人的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的注册护照,授权书和管理者的身份护照。

租赁小型货车应交付给通过身份检查的承租人。如果身份不明并且拒绝身份检查,则不提供租赁服务。

第十五条小型货车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安全生产的有关法律法规,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第16条鼓励小型和小型货车租赁经营者为车辆上的人员提供保险。

第十七条小型货车租赁经营者应当完善服务投诉制度,发布服务监督电话,并指定部门或人员接受投诉。接到投诉后,应立即受理,处理应在10天内完成,并通知投诉人处理结果。

第18条未经许可,不得将注册为租赁机动车辆的小型小型货车用于公路运输。使用租用小型货车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应当首先按照道路运输经营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许可和变更机动车使用性质的程序。

第十九条所租赁的小型货车应根据所租赁的乘用车的使用寿命予以报废。如果将租赁的小型货车的性质从租赁改为运营,则应根据小型货车经营的乘用车的使用寿命进行报废管理。

第三章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条小型货车租赁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小型货车租赁经营者登记后的两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监管平台或者有关政府网站公布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信息被发送到全省互联网道路交通便捷民政服务系统。

鼓励小型货车租赁运营商在操作系统和政府监管平台之间实现信息连接。

第二十一条小型货车租赁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市场监督和企业信用管理汽车租赁,定期组织对小型货车租赁服务质量和声誉的评估,并及时发布评估结果。

第二十二条小型货车租赁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对小型货车租赁经营者进行监督和指导,以执行房客身份验证要求。

第二十三条小型货车租赁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公开投诉电话,通讯地址或者电子邮件地址,明确投诉期限汽车租赁,接受与小型货车租赁有关的投诉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四条汽车租赁行业商会应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管理约束机制,规范会员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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